close

 

最近因兩位歐洲國際人權專家來函要求法務部不得於明年二月他們來台開會前不得執行死刑,這個舉動除引起國內廢死聯盟是否有挾洋自重和外國人是否有干涉我國內政之嫌。

法律不外乎生活、風俗習慣、宗教、傳統、文化,歷史等所形成的社會價值觀,這些統稱為國情。如果法律規定不符合國情,則社會必因法律和國情衝突而大亂,廢除死刑是否符合國情,國人可深思之。

廢死聯盟主張,國家機器沒有殺人的權力。如果國家機器沒有殺人的權力,那殺人的殺人犯是否有殺人的權力?當然也沒有。但國家與人民訂有契約,即國家法律。也就是於法律規定範圍內,國家得到人民的授權,國家有執行法律的義務。公務員不依法行政即行政怠惰,必須受法律制裁。死刑犯經司法三審定讞,且已窮盡一切司法救濟手段如非常上訴和再審,而仍維持死刑判決,執法單位就應依法執行。我國至今仍有55名死刑犯未執行死刑,是否法務部行政怠惰,亦應加以檢討。

每一個國家的國情不同,人權標準也就不同。認為死刑是沒有人權而主張廢除死刑者,我門不要批評他們是自命清高,主張廢死者也不必批評反廢死者冷血,這都是社會價值觀不同所致。

在民主自由國家,歐盟亦是如此,要廢除死刑必須經過立法同意。因此當初發起廢除死刑的團體一定會四處奔波,宣揚廢死理念爭取人民支持,直到廢除死刑成為社會大多數人的共同價值觀,則立法通過,成為人民與國家都要遵行的新契約。

但台灣在此過程中,主張廢死的人數少之又少,聲音太小宣揚效果也差。廢死聯盟急欲爭取更多的支持者,想盡辦法擴大聲音或加強抗爭力道,這些舉動我們都能理解。但廢死聯盟為擴大陣容加強力道,卻挾洋自重向洋人告狀對台灣政府施壓。另外更有意無意的曲解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內容,或提供不正確的歐盟犯罪數據,企圖證明他們的訴求是正當的、合理的,這些都是台灣社會非常不能容忍的。如今法務部已提出文件證明聯合國人權公約並未禁止有死刑的國家執行死刑,而政論節目主持人及名嘴也指控廢死聯盟成員提出的數據與事實相差太遠,是在說謊欺瞞民眾。情況如此,廢死聯盟不能選擇沉默或迴避,一定要出面開記者會公開辯駁或道歉,否則廢死的理念不只會受到質疑且會完全被唾棄否定,這對廢死的宣揚完全沒有好處,而且會讓民眾質疑此一團體推動廢死的動機。

 2012,12,25     洗腎 11年7個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 賢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